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5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屏簡字第567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好地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票款金額而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簽發面額212 萬元支票1 張、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