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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5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567號

上訴人
好地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亦有準用,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並於97年1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張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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