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7、2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吳豐賓即合家美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一一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