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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吳思怡
  • 法定代理人
    戊○○

  • 上訴人
    永源有限公司法人丁○○0號
  • 被上訴人
    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小字第987號上 訴 人 永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丁○○ 0號 被上訴 人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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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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