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吳思怡
- 法定代理人戊○○
- 上訴人永源有限公司法人、丁○○、0號
- 被上訴人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小字第987號上 訴 人 永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丁○○ 0號 被上訴 人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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