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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以岳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寧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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