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5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52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柏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1,780元,並於同年月27日將該項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可憑,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