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5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屏簡字第567號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好地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票款金額而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簽發面額212 萬元支票1 張、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5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