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5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567號
- 上訴人
- 好地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5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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