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5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567號
- 上訴人
- 好地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亦有準用,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並於97年1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張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