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42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42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中原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原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就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高樹鄉○○段二三六之四、二三六之六、二三六之七地號土地,所為共同設定權利價值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向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祖父楊榮祥前向被告買受菸葉乾燥機,惟資金不足,無法一次給付價金,乃提供原告祖母楊柯金鑾所有坐落屏東縣高樹鄉○○段236-4 、236-6 、236-7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擔保,於民國69年1 月17日,共同設定權利價值新臺幣(下同)163,000 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茲前開積欠價金業已清償完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清償,自得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縱屬未清償,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而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其抵押權亦已消滅。而被告原為中原農業機械有限公司,嗣變更為中原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格相同,系爭土地則由原告繼承,爰訴請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陳述以:被告原名為中原農業機械有限公司,嗣變更為中原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尚未清償完畢。況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縱使已罹於時效消滅,僅生請求權消滅之效果,抵押權登記仍屬有效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查原告祖父楊榮祥前向被告買受菸葉乾燥機,惟資金不足,無法一次給付價金,乃提供原告祖母楊柯金鑾所有系爭土地為擔保,於69年1 月17日,共同設定權利價值163,000 元之抵押權予被告,並約定由楊榮祥及楊柯金鑾共負清償之責,而前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清償完畢之事實,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憑,並有證人廖富麒於本院證稱:「(【提示本院卷第5-9 頁土地登記謄本】有無意見?)我知道系爭抵押權登記,楊榮祥向被告買菸葉乾燥機,楊榮祥沒有錢給付價金,所以將土地設定抵押權給被告,設定之後被告才去安裝菸葉乾燥機,後來楊榮祥出售菸葉賺錢之後就將積欠的部分款項交給我,我將該筆款項存入我的戶頭之後,再簽發我合作金庫高雄市三民分行的支票給被告去領取,事後楊榮祥又出售菸葉又賺了一些錢,他和我一起去被告公司董事長綽號「花臉」將剩餘的價金全數清償,他的名字已經過了這麼久我現在已經忘記了,還錢的時間我也忘記了,楊榮祥買機器總價金是多少我也忘記了。」「(當時有無拿清償證明?)當時該位董事長有寫清償證明,但是必須要提交給董事會開會用印之後才能寄給楊榮祥,後來楊榮祥應該沒有收到清償證明,不然今日不會上法院。」等語,堪信原告主張事實為真實,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經清償完畢,應堪認定。
五、按抵押權為從物權,從屬於所擔保之債權,若所擔保之債權因清償而消滅,基於抵押權業從屬性原則抵押權亦隨之消滅。茲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經清償完畢,已據前述,系爭抵押權亦隨之消滅。而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系爭抵押權雖已消滅,惟尚未塗銷,顯有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則依民法第767 條中段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
六、本院對於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完畢而消滅,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為其勝訴判決,則原告另主張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所擔保之抵押權因債權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後5 年間未行使亦已消滅,並請求塗銷前開抵押權登記爭點即無庸再行審酌,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陳,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消滅,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