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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修理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凃春生

原告
宗宇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合鴻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凃春生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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