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6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614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賴清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