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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63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637號

原告
品淵有限公司

           樓

負 責 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人愛醫院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4,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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