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6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637號
- 原告
- 品淵有限公司
樓
負 責 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人愛醫院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4,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637號
樓
負 責 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人愛醫院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4,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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