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83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833號

原告
甲○○
被告
全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8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民國97年8 月20日,以陽信銀行中山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台幣(下同)220,000 元,票號AC0000000 號之支票1 張,惟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2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王炳人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8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