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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98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星慧
被告
東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東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票款之事實,業據其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3 紙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票據號碼 │ EK0000000  │ EK0000000  │ EK0000000  │
 ├─────┼──────┼──────┼──────┤
 │ 發票人   │東聚興業有限│  同左      │   同左     │
 │          │公司        │            │            │
 ├─────┼──────┼──────┼──────┤
 │ 背書人   │東店興業有限│  同左      │   同左     │
 │          │公司、康和租│            │            │
 │          │賃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 付款行庫 │合作金庫銀行│            │            │
 │          │屏南分行    │  同左      │   同左     │
 ├─────┼──────┼──────┼──────┤
 │ 發票金額 │76,000元    │  同左      │   同左     │
 ├─────┼──────┼──────┼──────┤
 │  發票日  │96年8 月25日│96年9月25日 │96年10月25日│
 ├─────┼──────┼──────┼──────┤
 │  提示日  │96年8月27日 │96年9月26日 │96年10月25日│
 ├─────┼──────┼──────┼──────┤
 │發票人帳號│  825-6     │  同左      │   同左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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