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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張以岳
  • 法定代理人
    戊○○

  • 上訴人
    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更字第1號上 訴 人 丁○○ 永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及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30元(計算式:(84.86 +3.10 +0.17) 平方公尺×1,000 元),應繳裁 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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