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3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屏簡字第310號
- 原告
- 丁○○○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千煌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
- 統一編號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而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