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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3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屏簡字第310號

原告
丁○○○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千煌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甲○○
統一編號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而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王炳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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