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39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392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台灣省高雄縣大寮鄉○○村○○鄰○○路2 之27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轄區,本院自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