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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調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強制執行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張世賢
  • 法定代理人
    丁○○、戊○○、乙○○、甲○○、己○○

  • 原告
    丙○○
  • 被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調字第15號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強制執行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4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謝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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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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