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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調字第15號

撤銷強制執行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調字第15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強制執行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4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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