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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