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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聲字第2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錸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巨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巨領企業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陸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屏簡字第86號判決後,相對人不服而提起上訴,並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一分之十。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計 算 書 :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就本訴部分)總計:┌─────────┬────────────┬──────┐│項目│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2,43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地政規費 │ 4,000元 │聲請人預納 │├─────────┼────────────┼──────┤│ 第一審抄錄登記表│ 200元 │聲請人預納 ││ 資料使用費 │ │ │├─────────┼────────────┼──────┤│合計│ 6,630元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相對人負擔11分之0 ,即6,027 元(6,630 ×10/11=6,027 ,元以下四捨五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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