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調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強制執行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張世賢
- 法定代理人丁○○、戊○○、乙○○、甲○○、己○○
- 原告丙○○
-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調字第15號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強制執行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4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謝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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