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27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270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因99年屏簡字第270 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270號
上列當事人因99年屏簡字第270 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