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簡字第346號原 告 佳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三友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己○○ 人 巷26.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三友食品有限公司、己○○應連帶給付原告佳宏食品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叁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佳宏食品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叁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第一項、第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其他被告免給付之義務。 被告三友食品有限公司、己○○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第四項、第五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其他被告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三友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被告三友公司)向原告佳宏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原告佳宏公司)購買包子等食品,共計新台幣(下同)230,500 元,並向原告甲○○○○○○○(下稱原告沈玉茹)購買肉片等,共計226,500 元。嗣被告三友公司先後分別交付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支票予原告佳宏公司,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支票予原告沈玉茹,以為清償之方法。詎原告屆期提示上開支票,竟未獲付款,經原告屢次向被告等催討,渠等均置之不理,是原告自得分別依據票據與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 、2 、4 、5 項所示給付。又被告三友公司與被告己○○、丁○○係各自因不同之法律關係,對原告負有相同內容之給付義務,是渠等間係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故若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為此爰依買賣契約、票據及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至6 項所示。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出貨單、估價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 項規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與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友公司、己○○連帶給付,被告丁○○給付原告佳宏公司230,50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99年8 月22日(按原告起訴狀係依寄存送達之方式,而於99年8 月12日寄存於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99年8 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被告三友公司、己○○連帶給付,被告丁○○給付原告沈玉茹226,50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99年8 月22 日 (按原告起訴狀係依寄存送達之方式,而於99年8 月12日寄存於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99年8 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經核於法有據,且買賣關係及票據關係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其中一項已給付之範圍內,他項即免為給付,是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併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滕一珍 附表:(新台幣) ┌──┬─────┬─────┬──────┬─────┬────┐ │編號│發 票 人│票 據號 碼│發 票 日│金 額 │背 書 人│ ├──┼─────┼─────┼──────┼─────┼────┤ │1 │丁○○ │CH0000000 │99年3 月31日│118,600元 │ │ ├──┼─────┼─────┼──────┼─────┼────┤ │2 │丁○○ │CH0000000 │99年4 月30日│111,900元 │ │ ├──┼─────┼─────┼──────┼─────┼────┤ │3 │三友食品有│HYA0000000│99年6 月12日│230,500元 │己○○ │ │ │限公司 │ │ │ │ │ ├──┼─────┼─────┼──────┼─────┼────┤ │4 │丁○○ │CH0000000 │99年3 月31日│118,000元 │ │ ├──┼─────┼─────┼──────┼─────┼────┤ │5 │丁○○ │CH0000000 │99年4 月30日│108,500元 │ │ ├──┼─────┼─────┼──────┼─────┼────┤ │6 │三友食品有│HYA0000000│99年6 月12日│226,500元 │己○○ │ │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