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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聲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李麗芳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冠川金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聲字第37號原   告 冠川金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其於民國99年8 月24日對相對人所發債權讓與通知書遭郵政機關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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