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5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51號
- 原告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協裕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確認第三人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