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9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93號
- 原告
- 貞泰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宗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78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93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78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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