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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9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93號

原告
貞泰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宗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78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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