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96號
- 原告
- 豪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世勇全工程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96號
原告與被告世勇全工程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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