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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9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96號

原告
豪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世勇全工程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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