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12號
- 原告
- 政美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監自字第裁50-Z00000000號、第裁50-Z00000000號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起訴狀具狀人欄僅有法定代理人具名,而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應有當事人「政美應有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2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