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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1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12號

原告
政美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監自字第裁50-Z00000000號、第裁50-Z00000000號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起訴狀具狀人欄僅有法定代理人具名,而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應有當事人「政美應有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2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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