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12號原 告 政美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監自字第裁50-Z00000000號、第裁50-Z00000000號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起訴狀具狀人欄僅有法定代理人具名,而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應有當事人「政美應有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2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