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6號
- 原告
- 臺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6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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