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4號
上 訴人即
- 原告
- 凱爾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8月29 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