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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6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6號

原告
臺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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