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74號原 告 明豐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 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 、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