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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7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75號

原告
天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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