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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4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4號

原告
金世紀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金義

上列原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於民國 105年10月11日所為之勞動法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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