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4號
- 原告
- 金世紀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金義
上列原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於民國 105年10月11日所為之勞動法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4號
上列原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於民國 105年10月11日所為之勞動法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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