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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7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原告
唐芝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本院行政訴訟庭民國106年9月14日106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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