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53 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53 號

原告
萬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徵

上列原告與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當事人部分,應記載被告機關及代表人名稱,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合程式;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備起訴要件。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該規定準用於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依上開規定補繳。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