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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9號

健康食品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9號

原告
元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達
送達代收人
高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健康食品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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