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9號
- 原告
- 元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信達
- 送達代收人
- 高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健康食品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9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健康食品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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