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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李毓華

  • 當事人
    愛瑪麗歐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政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愛瑪麗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棟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陳蓮秋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4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法庭進行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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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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