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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4號

原告
李思猛
原告
李明瑾
原告
李鍵聲
原告
李靜宜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被告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原名稱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代表人
彭惠珠
訴訟代理人
莊証傑

      程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裁判須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27號行政訴訟事件中原告所有坐落新竹縣○○市○○段 000地號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後,該事件原告即本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30日以109年度判字第239號(審查案號:107年度上字第9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終結,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核對在案,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另被告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已於 108年6月6日修正全銜為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併予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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