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4號
- 原告
- 李思猛
- 原告
- 李明瑾
- 原告
- 李鍵聲
- 原告
- 李靜宜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錢炳村律師
- 被告
-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原名稱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 代表人
- 彭惠珠
- 訴訟代理人
- 莊証傑
程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裁判須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27號行政訴訟事件中原告所有坐落新竹縣○○市○○段 000地號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後,該事件原告即本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30日以109年度判字第239號(審查案號:107年度上字第9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終結,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核對在案,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另被告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已於 108年6月6日修正全銜為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併予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