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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8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8號

原告
岩漿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嘉玲

上列原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所為之勞動法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補正,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補正依同法第105條之規定,應附具之訴願決定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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