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8號
- 原告
- 岩漿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嘉玲
上列原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所為之勞動法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補正,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補正依同法第105條之規定,應附具之訴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