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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號

原告
愛瑪麗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棟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被告
新竹縣政府
代表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陳蓮秋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4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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