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愛瑪麗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棟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陳蓮秋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4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法庭進行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