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續收字第7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續收字第725號
- 聲請人
- 內政部移民署
- 代表人
- 楊家駿
- 相對人
- 即受收容人
- TRAN NGOC TRUNG(中文姓名:陳玉忠)
(現在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收容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RAN NGOC TRUNG(中文姓名:陳玉忠)續予收容。
理由
一、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07年6月23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二、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1.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四、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在台雖有設有戶籍之友人,惟受收容人不知其姓名、工作,該具保人又係委由從事法律事務之他人提出具保申請,難認具有可隨時與受收容人取得聯繫之狀態,尚不適宜擔任具保人,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五、結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