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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續收字第725號

續予收容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續收字第725號

聲請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楊家駿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
TRAN NGOC TRUNG(中文姓名:陳玉忠)

        (現在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收容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RAN NGOC TRUNG(中文姓名:陳玉忠)續予收容。

理由

一、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07年6月23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二、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1.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四、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在台雖有設有戶籍之友人,惟受收容人不知其姓名、工作,該具保人又係委由從事法律事務之他人提出具保申請,難認具有可隨時與受收容人取得聯繫之狀態,尚不適宜擔任具保人,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五、結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續收字第72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續予收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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