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2號
- 原告
- 溫富松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竹監苗字第54-D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定有明文。是如非受處分人,因非裁決處分相對人,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之可能,係欠缺訴訟權能,起訴自非適法。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無從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2日遞狀對被告108年3月20日竹監苗站字第1080041365號裁決不服,經本院裁定補正裁決書,原告以陳報狀補提108年5月15日竹監苗字第54-DB0000000號裁決書,並於陳報狀中表示聲請撤銷之裁決書為108年5月15日竹監苗字第54-DB0000000,惟該裁決之受處分人係訴外人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係陳漢琮,有前開裁決書附卷可參,原告並非受處分人,是原告並無因被告前揭裁決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之情,其起訴自非適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