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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6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 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 11號),因再審聲請不合法,業經本院駁回在案,堪認聲請人本案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訴訟救助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第 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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