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藥事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3號原 告 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進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