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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號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南薰

原告
迦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燕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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