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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司全字第3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陳世鋒
相對人
金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易民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陸仟壹佰參拾萬貳仟零肆拾捌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陸仟壹佰參拾萬貳仟零肆拾捌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陸仟壹佰參拾萬貳仟零肆拾捌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經債權人以111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債務人罰鍰新台幣(下同)61,302,048元並經送達在案。茲因債務人未就上開罰鍰提供足額擔保,債權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及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及第49條規定請准為假扣押。

三、查本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前揭請求情事,已據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分書送達證書等件影本為證,可認為已經釋明,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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