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3號
111年度救字第5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被告
- 法務部○○○○○○○
- 代表人
- 蔡永生
- 被告
- 法務部○○○○○○○
- 代表人
- 曾文欽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
- 代表人
- 黃俊棠
- 被告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代表人
- 林邦樑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代表人
- 林明裕
- 被告
- 法務部
- 代表人
- 蔡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3號及111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及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3號及111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如附表所示之漏列及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